供应商资格性证明材料
序号 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文 对应材料内容
一、本项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对应的证明材料;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,提供下列材料:
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,自然人的身份证明; 《营业执照》或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(副本) 注: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参与。
2财务状况报告,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; 1、财务状况报告。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即可:
1)2014 年度的财务报告或经审核的审计报告;
2)其基本开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;
3)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 函;
4)如供应商为 2015 年新成立企业,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 务报表。
2、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。提供以下两项材料:
1)税务登记证;(国税或地税)
2)缴纳税费的凭据。
注:如供应商为 2015 年新成立企业,仅需提供税务登记证; 如非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事业单位或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则本 项不需提供,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或声明,格式自拟。
3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。提供以下两项材料:
1)社会保险登记证;(如因地区政策没有的则须提交情况 说明。)
2)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(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)。 注:如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供应商则本项不需提供,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或声明,格式自拟。
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; 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》 注:按投标文件 2.3.6 格式填写,提供原件。
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; 《关于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》 注:按投标文件 2.3.7 格式填写,提供原件。
5 具备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。 本项目不适用。
注:以上资料内容若注明原件项目的须提供原件,否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网络打印页(加盖公章)。